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50號《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對一
專用超期未抵扣該怎么辦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50號《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既然是已經過了抵扣期,且未認證,那么只好按普通入賬的了,也就是說按價稅合計全部計入到材料的購入成
客觀原因
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 號)的規
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沒有辦法,仍按照現行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當月專用沒有認證抵扣進項稅額時,
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扣稅憑證逾期;
以上海市為例,過期未認證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辦理:一、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
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扣稅憑證逾期
超期沒有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把這17%的稅額全部記入到成本里面去了的,也就是把當成普通
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扣稅憑證逾期;
雖然有180天的抵扣期限 但是如果由于客觀原因逾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還是可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在不行的話,就只能讓對方將記賬聯復印一份加蓋財務章給你做賬了,稅額是不能抵扣的,要將稅額+金額一起
結果
若你公司逾期未認證抵扣的原因屬于公告所述的客觀原因,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你公司是由于疏忽導致逾期未認證,不屬于公告所述的客觀原因,則此不得抵扣,只能由公司承擔此損失,公司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追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50號《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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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超過認證期限未抵扣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50號《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e68a84e799bee5baa631333365653831:(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二)*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扣稅憑證逾期;(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扣稅憑證逾期;(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扣稅憑證逾期;(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你公司逾期未認證抵扣的原因屬于公告所述的客觀原因,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你公司是由于疏忽導致*逾期未認證,不屬于公告所述的客觀原因,則此*不得抵扣,只能由公司承擔此損失,公司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追償。
*過期未抵扣認證該怎么處理?
看你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只能是放棄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直接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計入所購資產的成本。
如果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所規定的特殊原因造成,則還可以繼續申請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2011.9.14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所稱*扣稅憑證,包括*專用*、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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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
(二)*扣稅憑證被盜7a64e58685e5aeb931333332613730、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逾期*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一、*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逾期*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三)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四)逾期*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五)逾期*扣稅憑證復印件(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專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絡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納稅人所報資料,重點審核納稅人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交易是否真實發生、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原因是否屬于客觀原因、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所述時間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信息是否一致、*扣稅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向上級稅務機關正式上報,并將*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扣稅憑證復印件逐級審核后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五、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逾期*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通知省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
六、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抵扣逾期*扣稅憑證進項稅額的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
*專用*抵扣聯因未抵扣已過期,但*聯已做帳2個月,會計分錄怎么處理,是材料增票
既然是已經過了抵扣期,且百未認證,那么只好按普通*入賬的了,也就是說按價稅合計全部計入到材料的購入成本中去。另外還要記住,你這張票屬度于進項票滯留,這張記賬憑證一定要做個記號或說明,免得國稅局來內查滯留票的時候,一下子就可以找得到的。
如果你已經將*聯做了賬的話,現在只能憑未認證的抵扣聯做如下分錄:
借 :原材料
貸: 其他應付款-未抵扣進項稅
這樣賬就容平了追問現在的問題是材料我已經出庫計入到成本中 已經結轉了追答如果是單件原材料的話,那就還應做一個分錄,補計入成本中去的
借:營業成本或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
如果是該原材料在庫存中一直有,且期末也有話,可以不用做補結轉的分錄的,
本次計入成本后,待以后會計期間通過均價慢慢消化的。
*專用*超過180天未認證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 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專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 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65633935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二)*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扣稅憑證逾期;(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扣稅憑證逾期;(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扣稅憑證逾期;(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一般納稅人由于除上述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專用*如屬于上述規定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否則,超過認證期限逾期未認證抵扣的專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當月認證沒抵扣怎么辦,申報表未填寫,有辦法處理嗎
沒有辦法,仍按照現行*扣稅憑證申報抵扣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431356665有關規定執行。
當月*專用*沒有認證抵扣進項稅額時,填制申報表時是只能根據表格上的內容來處理的,進項稅額和銷售項稅額都是國稅局的服務器里取數據的,所以沒有辦法處理的。只要*專用*還在有效的認證期限內,都是沒有關系的;當月沒有認證可以放到下個月再認證抵扣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專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機動車銷售統一*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四、*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專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專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和機動車銷售統一*,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實行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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