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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風險的三要素是指保險風險因素、保險風險事故、保險風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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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基礎和依據是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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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于遏制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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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產品五要素中保多少指的是保險金額是多少,即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了其保障范圍內的事,保險公司給多少錢,如何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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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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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指跟保險人簽訂合同,并有交納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當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事故出現時,負責賠款或補償經濟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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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險后要及時撥打電話報案。其次準備好相關理賠材料遞交至保險公司。然后保險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理賠核定。最后對屬于保險責任情形,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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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交錢的人,被保險人是受保護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身故后,保險金的受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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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第一受益人的意思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或到達約定的保險期限,按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申請領取保險金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能受益人得到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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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這部分責任叫做近因原則。也就是只有在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時候,才會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