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員由中央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處在中央的管轄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統一。標志著官僚取代血緣,是中國由貴族封建制度走向皇帝制度的標志。 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
郡縣制是中國古代繼分封制度之后出現的,是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有研究者認為,縣制源于春秋時期的楚國,在楚武王時期;郡制起源于秦國,在秦穆公時期;經過歷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終成型于秦漢時期。
內容:郡是隸屬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劃,設郡守、郡尉、監御史,管行政、軍事、監察。縣隸屬于郡,設鄉、里兩級行政機構。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
按照郡縣制的規定,郡守、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因此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不僅如此,郡縣制還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據,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總的來說,郡縣制既是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官僚取代貴族的重要標志。
從秦始皇統一天下的時候開始的。 縣制起源于春秋時期的楚國,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國,秦穆公嬴任好;經過歷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終成型于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前,縣大于郡,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為“縣
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后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到了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到了唐乾元元年(758),郡名完全廢棄,再有郡,那就成為文人墨客擬古的說法。
1、郡縣制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于行政區劃)的總稱。 2、簡介 郡守、縣令(縣長)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春秋初期,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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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是什么意思?通俗簡單一點介紹,謝謝
郡縣制簡單的的來說就是跟我們現代的(省,市,縣,鎮,鄉,)一樣的道理。省的上面是中央機構。
秦朝的郡縣制是(郡,縣,鄉)郡的上面就是中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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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特點是什么
從商鞅變法就開始實行縣制。郡縣制是從秦朝開始的一項地方行政制度。郡長官為郡守,縣長官為縣令,這些地方官員都由中央(國君)直接任免,這也是它的最大的特點,也就是說地方權利被削弱,中央集權在加強。
分封制與郡縣制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第一,傳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時期,它是 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對象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貴族的后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范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征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后,設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后,設置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布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系。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最根本的差別是在不同生產力階段,為適應相應的社會制度而建立的*統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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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統治制度。因為那時生產力有限,統治王朝無法直接控制過于遼闊的國土。因而采取分封制度,被分封的諸侯們在自己屬地里有相當于國君的權力。但同時承擔了部分義務,例如朝見、派兵跟隨君王打戰等.商周都采取了這種統治方式。后來劉邦建漢,死后也采用了分封制,以至七國之亂,幸漢景帝平定了叛亂,維護了中央集權制。這從根本來看,其實就是新制度對舊制度的勝利,封建制也從此完全確立下來了。
郡縣制:每個朝代都實行了不同的郡縣制度,(郡縣制發展主線:郡縣長官權力逐漸由武官變為文官,地方權力被中央控制地越來越嚴格)但萬變不離其宗,最根本的還是秦始皇確立的郡縣制度。
郡縣制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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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于戰國時期。
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國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設縣。縣與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隸屬于國君的地方行政區域,有利于國君對邊遠地區的統治。春秋中期以后,設縣的國家增多,有的在內地也設置了縣,縣開始成為地方行政組織。春秋末期,有的國家又在新得到的邊遠地區設置了郡。這時的郡,雖然面積比縣大,但是由于偏僻荒涼,地廣人稀,地位卻比縣低。進入戰國后,郡所轄的地區逐漸繁榮,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設了縣。戰國時期,各國先后在邊地和內地設置了郡縣,產生了郡統轄縣的兩級地方行政組織。至此,郡縣制開始形成。
郡的長官稱“守”,縣的長官稱“令”,均由國君任免。郡縣制使各諸侯國形成了中央、郡、鄉一套比較系統的行政機構,對地主階級實行集權統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戰國時期,郡縣制雖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由于各國分立,執行情況不盡相同。直到秦統一中國后,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才健全了郡縣制,進而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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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和分封制分別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簡潔些。
一,內容不同:
其一,分封制是與宗法制相聯系的,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郡縣制是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實行的,是按地域劃分的.
其二,分封的諸侯王位世襲,并擁有封地;郡縣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官吏只有俸祿沒有封地.
其三,諸侯國擁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郡縣則是地方行政機構,有利于中央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
二、作用不同:
分封制為西周的統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強了中央集權,容易導致王侯割據勢力的形成,
郡縣制,是秦廢除分封制.行郡縣制度.初設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由中央直接統治管理,不容易導致地方割據勢力.從而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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