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并預繳稅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稅款也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先進行預繳,然后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進行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在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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