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1、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自身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稅率是3%,也就是說對方只能抵扣3%的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通知》規定,稅務機關可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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