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辭職提取公積金注意事項
1、辭職以后,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提取出來取決于你的戶口所在地與住房公積金所在地是否一致。如果你目前戶口所在地與被凍結的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一致,則不可提取。
2、如果你目前戶口所在地與被凍結的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個行政區劃內,則不可提取,但可在同一行政區劃的不同地域間轉移。所謂同一行政區劃,即具有唯一且相同的,由國務院規定的行政區劃代碼,即你身份證號碼前6位。
3、通常情況下,職工離職后,在本地再次就業的,原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然后由單位經辦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單位版)或本人前往歸集業務經辦網點辦理轉移手續。
4、離職后沒有再次就業的,一般可按以下兩種辦法處理:第一,轉入集中封存戶集中管理,手續與職工本地再就業辦理方法基本相同;第二,對于符合“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條件的,可辦理銷戶提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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