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額按本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具體的以當地政策規定為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繳費1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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