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它是一種住房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保障性、互助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要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要履行此義務。那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部分都屬于專戶存儲屬于職工個人部分。
1996年我國開始實行全面推行公積金制度,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一般按照上一月度的平均工資確定,基數不得低于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60%,也不允許超過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繳納比例從5%到12%各有不同。
自2017年7月1日期,我國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已經可以全部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真正實行了“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國家大力推進了公積金貸款服務,可以解決職工在異地購買住房的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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