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匯予以表達。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頒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申請典當行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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