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銀行卡給他人用,首先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其次如果別人拿該卡洗錢或從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動,銀行卡持卡本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客戶辦理銀行卡,就與銀行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是不具有轉移性的,所以客戶在沒有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讓銀行卡,意味著將自己所應承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轉讓變更,既是違約行為也是無效行為。
按《刑法》、《銀行法》、《反洗錢法》中的相關規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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