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1 07:38:26
針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
二者權利義務不同。從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中區分。(一)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轉讓權:債權人有債權轉讓的權利即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撤銷的權利。(二)債務人。法定義務;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導讀二者權利義務不同。從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中區分。(一)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轉讓權:債權人有債權轉讓的權利即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撤銷的權利。(二)債務人。法定義務;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者權利義務不同。
從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中區分:
(一)債權人:
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轉讓權:債權人有債權轉讓的權利即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撤銷的權利。
(二)債務人:
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給第三人。
3、合法權利
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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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區別
二者權利義務不同。從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中區分。(一)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轉讓權:債權人有債權轉讓的權利即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撤銷的權利。(二)債務人。法定義務;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