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合同承受,一個是企業合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
企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
企業合并后,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于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征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
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于合并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享有債權并承擔債務。
并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并移轉。
一、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是不是雙務合同?
是雙務合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二是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三是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四是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二、合同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
合同債務轉讓后,按照不同的債務轉讓情形,會產生以下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合同債務全部轉讓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合同債務部分轉讓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如果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則應該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此時仍然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合同債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比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也會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證債務不會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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