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qū)別及債權轉讓的主旨。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向債權人承擔行為的當事人。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合同方式將債權移轉給第三人。債權轉讓需符合法律規(guī)定,限制轉讓的情況包括合同性質、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債務人同意并非轉讓效力的前提。
法律分析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qū)別是什么
1、債權人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jīng)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xiàn)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chǎn)、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xiàn)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比如甲欠乙錢,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
二、什么是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nèi)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2、債權轉讓的原因
(1)依法律規(guī)定而轉讓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3、債權轉讓的限制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yǎng)費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4、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2)債權轉讓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結語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qū)別在于,債權人是在債的關系中擁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約定義務的一方,而債務人則是在債的關系中承擔按約定條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一方。債權人可以通過代位權和撤銷權來行使其權利,而債務人必須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給第三人,這種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產(chǎn)生效力。債權轉讓的原因可以是依法律規(guī)定或依法律行為,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如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和雙方約定的權利不能轉讓等。總之,債權轉讓需要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而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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