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險一比五險一金增加了意外傷害保險,與五險一金相比,保險范圍更廣,待遇更具靈活性。商業醫療保險可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有益補充,彌補參保人差額部分的損失。
法律分析
一、六險一比五險一金多了什么
“六險一金”是在“五險一金”的基礎上,增加了意外傷害保險。
六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意外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一金:住房公積金。
二、五險與六險一金中的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1、兩者的基本屬性不同。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是公益性福利事業,帶有強制性,各類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該項保險。商業性醫療保險屬于商業性質,不帶有強制性。
2、兩者的保險范圍不同。前者的保險范圍較廣,不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不僅對參保人的住院費用給予一定補償,而且對其門診費用也給予一定補償。而后者的保險范圍相對較小,一般只對其承保范圍內的疾病的住院費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償。
3、兩種保險制度給予參保人的保險待遇不同。前者一般按照醫療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數額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用為準,具有社會救濟的性質;而后者則一般按照一定金額補償,補償金額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圍,該保險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的大數原則來具體操作的,具有商業性的救濟性質。
三、意外傷害保險的必要性
在實踐中,由于社會醫療保險不可能補償參保人全部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此商業醫療保險就可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有益補充,彌補參保人差額部分的損失。根據醫療保險的補償原理,醫療費用的理賠是以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最高限額的,對社會醫療保險作出補償后的剩余醫療費用,商業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條款理賠。
結語
通過增加意外傷害保險,六險一金在五險一金的基礎上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與商業性醫療保險相比,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具有更廣泛的保險范圍,包括住院和門診費用的補償。此外,意外傷害保險的存在填補了社會醫療保險無法全額補償的差額部分,為參保人提供了有益的補充保障。因此,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障個人醫療費用方面具有必要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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