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凍結了六個月可以解凍,因為《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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