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為20%。企業所得稅率一般是25%,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一般為20%。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一般為15%。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中小型企業是相對于微型企業而言的生產規模更大的企業,即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生產集中程度高的企業。中小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它符合生產社會化和科學技術進步的客觀要求,在投資和生產經營上能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中小型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章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章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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