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融資規模是全面反映金融與經濟關系,以及金融對實體經濟資金支持的總量指標。社會融資規模是指一定時期內(每月、每季或每年)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獲得的全部資金總額,是增量概念。這里的金融體系為整體金融的概念。
社會融資規模是一個較新的概念,2010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在部署今年一季度工作時也強調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和節奏。
社會融資規模的統計方法主要有四項原則:即居民原則、金融原則、合并原則和增量統計與計值原則。
1、居民原則,社會融資規模的持有部門和發行部門均為居民部門。按照居民原則,外商直接投資、外債和外匯占款均不計入社會融資規模。
2、金融原則,按照金融原則,國債發行不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因為國債發行的主體是政府,國債的發行與兌付屬于財政政策的范疇。
3、合并原則,社會融資規模包括各種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實體經濟提供的資金支持。因此,在統計社會融資規模時,要將金融機構相互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合并處理。
4、增量統計與計值原則,在數據匯總方面,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和所有權關系相互軋差,不重復計算。例如,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持有的股權、相互持有的債券等等,都不計入社會融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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