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是沒有明確的到期日,或者說期限非常長(一般超過30年)的債券,投資者不能在一個確定的時間點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獲取利息。而我國《公司法》第七章明確指出“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由此來看,永續債實質是一種介于債權和股權之間的融資工具。
自2013年11月武漢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國內首支可續期企業債、2013年12月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國內首支永續中票、2014年9月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國內首支可續期定向工具、2015年1月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國內首支永續次級債券、2016年3月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國內首支可續期公司債以來,在目前國內的監管框架和發行制度下,國內已發行的永續債債券類型主要有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定向融資工具、可續期公司債、永續中票和永續次級債。
。永續債券一般具有期限長、附加發行人贖回權、高票息率、利率調整機制和股債混合屬性等特點。永續債也被視為“債券中的股票”,大部分永續債券可以計入發行主體的權益資本,而不用記為負債,與普通股相比既增加公司權益資本,又不會稀釋老股東的權益,同時還不會提高發行人賬面資產負債率,使其具備股債混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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