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公司
平安人壽
產品特色
屬于人壽保障計劃
主險提供身故保障,滿期可領取滿期金
附加1提供80種重疾保障;附加2提供80種重疾、50種特定輕度重疾保障。
產品信息
投保年齡:0-50周歲
繳費方式:10/15/20年
保險期限:80/100周歲
等待期:90天
保險責任
滿期生存保險金
(1)若您選擇的保險期間為至被保險人80周歲保單周年日1零時止,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及平安附加福澤安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的128%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2)若您選擇的保險期間為至被保險人10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及平安附加福澤安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的150%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上述“所交保險費”按照期滿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2確定的月交保險費×12×交費年度數計算。
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基本身故保險金。(二)特別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之后(含第5個保單周年日)身故,保險公司除給付基本身故保險金外,還將按約定的給付比例乘以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額外給付特別身故保險金。
等待期
從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首次發病并經醫院確診為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將退還您所支付的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附加險合同終止。這90日的時間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發生上述情形的,無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1)被保險人在初次確診發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經醫院確診發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該次確診為附加險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保險公司給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后,附加險合同繼續有效。(2)被保險人在第二次確診發生符合以上給付條件的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經醫院確診發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給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后,附加險合同終止。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都以一次為限。(二)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若符合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發生在第5個保單周年日之后(含第5個保單周年日),保險公司除給付上述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外,還將按約定的給付比例乘以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額外給付第二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第三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第二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第三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都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在附加險合同生效前已發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險合同生效后再次發生該重大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以上(一)、(二)項保險責任。
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一)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特定輕度重疾”,但此前未發生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附加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二)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的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特定輕度重疾”若發生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之后(含第5個保單周年日),但此前未發生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除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外,還將按約定的給付比例乘以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金額額外給付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保險公司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或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后,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責任終止,附加險合同繼續有效,基本保險金額不變。若被保險人初次確診特定輕度重疾時已經符合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條件,則保險公司按照前述“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進行給付,不再承擔給付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的責任。若被保險人在附加險合同生效前已發生某特定輕度重疾,附加險合同生效后再次發生該特定輕度重疾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以上(一)、(二)項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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