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0.3元/小時。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資不能納入最低工資范疇,如果企業不按規定執行最高可罰5萬。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納入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類別,將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列為廣東省一類地區。經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0.3元/小時。新標準于2018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增長3.3%,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增長4.1%。
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最低工資不等于總收入,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以下這些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一、加班工資;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三、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
據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的規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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