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署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三項制度”工作以來,10個試點地區深入開展一對一跨省異地受理試點,22個省份全面啟動了居民身份證省內異地受理工作。
身份證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根據《意見》規定,以下兩種情形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一是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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