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證辦理條件:1、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后,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準;2、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二、辦理失業證所需資料: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失業登記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與原單位關系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需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辭職或解聘證明、本人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需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沒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還需要提交大一寸彩照一張)。
三、失業證辦理流程:申請人攜帶規定資料前往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障服務站申請辦理即可。詳細步驟如下:1、各類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2、到街道辦證大廳一樓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3、年審只須帶上面提到的1—4項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本街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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